关于深圳辉胜行交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略“GUCCI”、“耐克及钩图形”、“adidasADIDAS三叶草(图形)POLO BY RALPH LAURENChampion及”标识的手袋、女裤、上衣等货品案行政处分决议书
发布时间 :2024-12-23 05:18:21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0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深圳辉胜行交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略“GUCCI”、“耐克及钩图形”、“adidas”、“ADIDAS三叶草(图形)”、“POLO BY RALPH LAUREN”、“Champion及图形”标识的手袋、女裤、上衣等货品案行政处分决议书。
当事人托付深圳市裕顺报关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以一般交易办法向深圳海关从属大鹏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品,报关单证号498。海关查验发现,该批出口货品中有未申报且标有“GUCCI”标识的手袋14个;标有 “耐克及钩图形”标识的女裤588件、女上衣1497件;标有 “adidas”、“ADIDAS三叶草(图形)”标识的女上衣328件、女长裤269条;标有“POLO BY RALPH LAUREN”标识的男裤29条、男衬衣767件;标有“Champion及图形”标识的男衬衣105件(以下称上述货品),价值人民币59295元。
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耐克立异有限合伙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波罗/劳伦有限公司、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以为上述货品归于侵略其在海关总署存案的“GUCCI”、“耐克及钩图形” “adidas”、“ADIDAS三叶草(图形)” “POLO BY RALPH LAUREN” “Champion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向我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请求。
我关经查询,以为在上述货品上运用的“GUCCI”、“耐克及钩图形” “adidas”、“ADIDAS三叶草(图形)” “POLO BY RALPH LAUREN” “Champion及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GUCCI”、“耐克及钩图形” “adidas”、“ADIDAS三叶草(图形)” “POLO BY RALPH LAUREN” “Champion及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归于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商标权货品的行为。
以上现实有出口货品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载、现场相片、海关拘留决议书、拘留清单、现场笔录、商标权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请求、价格鉴定证书和出口货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品并处分款人民币11800元的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海关能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